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原行长周玉理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开庭
5月16日上午,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原行长周玉理(男,58岁,正处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
被告人周玉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9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3月7日,被告人周玉理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分行(以下筒称"许昌市农发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主持召开2013年第一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为让鄢陵县郑某(另案处理)的恒发棉业公司替长葛远大纺织有限公司偿还不良贷款,授意郑某在许昌市成立许昌赐福棉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福公司")成立新的棉花购销公司,发放棉花调销贷款。后赐福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也根本不符合棉花调销准政策性贷款的条件下,分别于2013年11月和12月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申请9800万和9500万两笔棉花调销准政策性贷款。
2014年7、8月间,赐福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在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申请的9800万和9500万人民币两笔棉花调销准政策性贷款即将到期之际,就还贷有关事宜与时任许昌市农发行行长周玉理商议,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进行债权买卖的方式融资,后周玉理个人擅自违规安排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主任汪某(另案处理)办理许昌市农发行向长城公司出具:"关于授权营业部与长城公司洽谈解决许昌赐福棉业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事宜"的"函"和"关于同意营业部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处置协议》"的"同意函",及出具认定赐福公司在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的1.93亿元贷款面临逾期,即将该贷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不良资产认定函。2017年8月13日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处置协议》,并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获得融资款1.93亿元人民币,借给郑某实际控制的赐福公司使用。2014年8月13日,长城公司将1.93亿元转到许昌农发行营业部账户后,汪某擅自将1.93亿元公款转到其实际控制的许昌市一键鼎鎏商贸公司的企业账户上,后转给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使用1.53亿元,汪某本人使用4000万元。后因许昌农发行营业部不能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处置协议》,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起诉后,周玉理作为时任许昌农发行行长未及时集体研究积极应诉,也未向上级行报告。2016年11月1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确认拖欠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欠款319911646.88元人民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6975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4878.5元,由许昌市农发行营业部承担。
此外,2013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玉理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多家贷款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40万元,为企业在审批贷款、续贷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下属汪某贿赂2万元,为其工作提供帮助。
庭审中,被告人周玉理表示认罪,未进行无罪辩护。
卫东区纪检监察系统80余人、省农发行、许昌市农发行相关人员到庭旁听,鲁阳电厂职工50余人到庭接受庭审教育,庭审井然有序,顺利结束,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段伟朵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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