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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两员工为完成任务 挑唆学校挪用1200万学费购买理财

2018-07-10 12:42:21来源:和讯网  

经中行孟州支行营业部主任劝说,原孟州一中总务处副主任兼报账员王某某挪用公款1234万元,用于银行的个人理财活动,获利6800余元,最终王获

经中行孟州支行营业部主任劝说,原孟州一中总务处副主任兼报账员王某某挪用公款1234万元,用于银行的个人理财活动,获利6800余元,最终王获刑五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

中国银行两员工为完成任务 挑唆学校挪用1200万学费购买理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孟州支行工作人员姚某某、谢某甲的介绍、劝说下,孟州一中总务处副主任王某某先后7次挪用公款1234万元,用于银行的周末理财产品,获利6803.72元后据为己有。

王某某在证言中供述称,孟州一中有3千多名学生,由于人数多、数额大,因此学校收费最终由中国银行孟州支行协助工作。由于学校无专门账户,因此王以个人名义开户,收来的学费都存在了王的账户上。

2009年7月,该银行的营业部主任姚、谢两人劝说王,用账户里的学费款投资周末理财,帮忙完成银行任务,并称该理财是零风险。

王某某表示:“为了回报银行对学校的帮忙和日后学校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得知公款安全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周末理财。王先后七次用收取的学费1234万进行理财,获利是6803.72元。

中行孟州支行的姚、谢两人知道办理财的钱是孟州一中的学费,经查证,中行对理财产品销售有奖励。案发后,王某某在家属协助下退还了获利款。

根据上述事实,孟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234万元进行个人投资理财活动,从中获利6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该案数次宣判后,王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虽王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处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王犯挪用公款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所得赃款6803.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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