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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亲笔遗嘱公开 对私生女争遗产早有防范

2019-04-09 16:48:03来源:大律师网  

据台湾媒体报道,知名作家李敖上月18号脑瘤病逝后,家庭纠纷浮上台面,他与前女友所生54岁女儿李文不仅要做亲子鉴定,还放话要小妈王志慧与...

据台湾媒体报道,知名作家李敖上月18号脑瘤病逝后,家庭纠纷浮上台面,他与前女友所生54岁女儿李文不仅要做亲子鉴定,还放话要小妈王志慧与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争产。然而今(25日)是李敖83岁冥诞,儿子李戡也首度在节目中公开父亲生前所写的亲笔遗嘱,表示会尽自己所能完成父亲遗愿。

李敖今日在节目上回忆过去在病榻前陪伴李敖的最后10个月生活,直言这段时光令他非常难忘,他见证父亲强大生命力、意志力与乐观态度,“他从来不去担忧他的病情也不会愁眉苦脸,永远保持乐观,相信医生诊断。”

另外,李戡还在节目中首度公开父亲身前留下的遗嘱,并当场念出有关他的部分,“本人所有之著作之著作权,均以赠与王志慧,该等着作待李戡有能力经营时,全数移转予李戡,以为发扬。”李戡说,父亲对他之后一辈子的期待,就是这4个字“以为发扬”,帮父亲发扬其精神与思想。

另外遗嘱上还提到,100多万的保险金由李戡为受益人,女儿李文则是将每个月支付美金1000元,直到70岁,若闹上法院或骚扰李戡一家人则丧失本条权利,似乎早就预料李文的动作。

李戡表示,原本就计划在父亲83岁冥诞这天公布文件,之后也希望将父亲很多未完成梦想做完,“比如说父亲还没写完、或正在构想的书,我来给他完成。”除了写作外,李敖生前也相当关心政治与两岸局势,李戡透露父亲很希望能看到两岸和平统一,不过很可惜父亲现在看不到,但李戡也保证自己会尽其所能,去帮父亲完成这个心愿。

法律链接:遗嘱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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