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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这份考前温馨提示、考场规则请查收

2023-06-06 01:52:15来源:宁夏广电新闻中心  

6月7日,2023年全国高考将拉开帷幕,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考,宁夏教育

6月7日,2023年全国高考将拉开帷幕,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考,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考生注意事项”“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刑法(摘录)”,温馨提醒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诚信应考,做好人生答卷。


【资料图】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中性签字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入场。考场统一配备时钟,考生不能携带个人计时工具入场。不得携带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进入考场。严禁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点,坚决禁止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作答选考题时,考生从给出的选考题中任选一题,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题目题号后的(□)涂黑。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是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考试期间提高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和身份验证检查,对号入座,并将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展开放在桌子左上角。

2.考生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中性签字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入场。考场统一配备时钟,考生不能携带个人计时工具入场。不得携带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进入考场。

3.严禁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点,坚决禁止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4.考生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认真核准条形码上的准考证号、姓名,并将条形码粘贴在指定位置上。在作答时,选择题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使用0.5毫米黑色中性笔或碳素笔作答,字体工整、笔迹清楚。

5.考生必须按照题号在答题卡各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黑色线框)答题,写在草稿纸上、超出答题区域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6.作答选考题时,考生从给出的选考题中任选一题,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把所选题目题号后的(□)涂黑。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8.鉴于外语听力考试对考场环境的特殊要求,考生入场时间为14:15至14:45,14:4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在听力考试时间段,不得向监考员提出任何询问。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继续答题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0.凡存在组织作弊、提供作弊设备、出售或提供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摘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宁夏教育厅

编辑:孙嘉鑫 何雅洁(实习)

责编:徐海鹏 沙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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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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